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如果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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