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自愿替父母还债的,法律不予干涉。根据债的一般原理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且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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