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少年无证驾驶酿车祸 父母为其“买单”20万元
10月16日,南充市西充县法院判决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交通肇事案,年仅15岁的肇事司机王明明因无驾照开摩托车撞死一人,由其父母负责承担受害人损失共计19万余元。
2012年10月3日下午,家住西充的小王骑着从亲戚手中买来的摩托车搭着两个朋友在马路上兜风,一路上小王不时回头和朋友交谈着。车开到拐弯处,才看见一辆电瓶车急速的迎面驶来。“前面有车!”后座的朋友大喊起来,小王来不及减速,避让不及,当场将电瓶车上的人撞“飞”了出去。小王等三人也受了轻伤,此时被撞的电瓶车上的人已经倒在血泊中。伤者立马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王明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而死者张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认定王明明和张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西充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明明的法定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万7千余元。
法官说法:王明明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王明明监护不力,导致其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应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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