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回家遇车祸伤者获赔2.1万元
罗某搭乘邻居的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造成罗某九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遂发生诉争。10月14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车主谭某赔偿罗某经济损失2.1万元。
2012年7月23日,罗某在路边欲乘出租车,恰巧邻居谭某开车途经此处,谭某便招呼罗某上车同行。行至北滨河路龙源附近时,为避让后面的车,谭某将车开上了人行道,撞到路边的树上,致使罗某颅底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谭某交纳了所有的医疗费。事后,罗某要求谭某承担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遭到拒绝后,双方诉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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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虽然是出于好心邀罗某同行,但作为驾驶员,就应该保证同车乘客的安全,也有义务将罗某安全送回家。判决谭某赔偿罗某经济损失2.1万元。一审宣判后,谭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