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田路泥头车冲上安全岛致3死3伤 支配人判赔489万
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10·17彩田路重大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六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阳支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合计66.2万元,车辆支配人被告吴某亭赔偿各原告损失合计4897579.34元,被告朱某军、惠某东对被告吴某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阳市富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达公司)对被告惠某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定原告损失约55.6万
2012年10月17日20时58分许,被告朱某军驾驶未定期保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福田区彩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彩田莲花立交桥顶下坡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车失控与6名行人发生碰碾,造成三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6名受害人及其家属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军、吴某亭、惠某东等被告赔偿损失合计8161003.13元。福田法院核定后各原告的损失合计为5559579.34元。
福田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保险期内,被告人寿南阳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车辆支配人司机等均担责
被告朱某军是被告吴某亭雇请的驾驶司机,被告吴某亭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朱某军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其应与吴某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惠某东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车辆营运利益的享有者,其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富某达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虽然被告惠某东和被告富某达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协议确认车辆自该日起归被告惠某东所有,但该车辆并未转户登记在惠某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该车辆的运输证仍然登记在被告富某达公司名下,并一直在深圳地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被告惠某东和被告富某达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被告富某达公司应当对被告惠某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福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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