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一般将自然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确定为“被告住所地”,当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间借贷系以货币交付为履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的出借款项行为系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并不影响诉讼法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即借贷合同生效后,其合同义务仅为归还借款的义务,而这个义务承担者应为借款人,此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显然为出借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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