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有:
一.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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