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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