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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二路车祸 同车同地点发生两次“追尾”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3-09-17 11:45

  重庆科二路车祸 同车同地点发生两次“追尾”

  17日,从高新区分管局获悉,本月1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高新区交巡警支队一大队谢陈路巡逻民警马保在科二路下口“金冠大厦”附近时发现,两辆车牌号为渝ASM03*、渝ALC75*的小轿车又发生了“追尾”,停摆在了道路的左边。

  于是,民警急忙上前询问:“你们为什么不主动撤除现场,影响其它车辆通行”。一位驾驶员急忙回答道:“民警我们的情况很复杂,现场不能撤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没过来”。

  据民警介绍,在本月12日上午,两辆小轿车在刚才的事故地点发生“追尾“事故,两位驾驶员既没拨打110报警电话,也没有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照过一张照片后,两人相约第二天到保险公司理赔。

  13日下午,两位驾驶员到保险公司后,理赔人员以没有及时拨打理赔中心电话,照片不能反应事故真实情况为由,暂缓赔付事故损失。

  14日下午,两位驾驶员相约重摆事故现场,然后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不料,由于刚才操作不慎,又造成新的“追尾”。两位驾驶员正在茫然,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在听过两位驾驶员的讲述后。首先我给他们讲解了快速理赔常识,并告知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然后,对他们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民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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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在此,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要认真学习,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服务的通告》。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协商处理。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均在我市保险机构保险的,当事人可以在24小时内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般是罚款200元;造成交通堵塞的,从重处罚:一般是扣证一个月。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般是罚款500-2000元并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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