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有住房出售资金,进行整合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具体如下:
1、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
2、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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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