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给酒后男子出车祸 车行老板被判分担事故责任
车辆管理人和出租人,未对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进行合理审查,任由承租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否担责?今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审结了一起出租人范某某将汽车租赁给酒后前来租车的张某某,张某某开车后肇事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范某某对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据悉,2013年3月17日,被告张某某中餐(饮酒)后,至被告范某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租赁了机动车辆,仅办理了相应手续后,被告范某某即将涉讼车辆交付被告张某某驾驶,二十分钟后被告张某某驾驶涉讼车辆,沿文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校园区某派出所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过马路的原告相遇,车辆左侧与原告身体发生接触,造成原告拾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测试,被告张某某酒精含量为54ml/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现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其请求可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范某某作为涉讼车辆管理人和出租人,未针对被告张某某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进行合理审查,任由被告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受伤,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涉讼车辆的保险人,承保了事故责任强制险,应当依法在法定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70%,被告范某某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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