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醉驾还去坐 车祸出事乘客也有错
顺德杏坛一起交通事故引出判决:交警认定乘客无责,法院判决乘客“也有过错”
司机醉酒驾驶小车,最终与货车发生事故,导致小车上的乘客一死一伤,根据最新的交通法,醉酒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需向死者家属赔偿,这本是一件脉络清晰的交通肇事民事判决案。
但在顺德杏坛,却有着这样一宗交通肇事民事判决,因为乘客明知道司机醉酒驾驶,仍然选择乘坐,最终车祸发生导致自己死亡,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为死亡乘客对“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醉酒司机的赔偿额度减少20%。顺德区人民法院上周对外公布了这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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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一份特别的判决,本案第三方的律师陈勇儒认为“合情合理合法”,“交通安全不仅是司机的责任,也是乘客的责任。”陈勇儒点评道。
事故经过:醉驾撞货车 乘客身亡
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24日22时许,司机王忠某醉酒后驾驶粤T-CQ***号轿车搭载王应某、王国某,沿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高桂路由桂洲往二环路方向行驶至杏坛镇高赞村高桂路高西路段时,遇苏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在高桂路由桂洲往二环路方向的路右外侧往高桂路方向倒车,小轿车的正面右侧与货车的右后侧发生碰撞,王应某、王国某受伤,其中王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应某的家人与王忠某因赔偿额产生矛盾,最终王应某家人将王忠某告上法庭,被告王忠某认为自己垫付了38522.7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交警认定: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操作不当致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乘客王应某、王国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两乘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另外,交警部门还调查到,事故发生时,司机王忠某处于醉酒状态(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有了如此详尽科学的事故认定书,此宗交通肇事民事判决,也有了最主要的判决依据,根据最新的交通法,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70%,担次要责任的赔偿30%。对于此份认定书,顺德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乘客“亦有过错”
不过,在今年4月的一审判决中,顺德区人民法院却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认为事故发生前,死者王应某与被告王忠某乘坐同一辆车,被告王忠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死者王应某对被告王忠某处于酒后驾驶的情况应该是明知的。”
在知道司机醉酒驾驶,仍搭乘轿车,法院判决认为死者王应某“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王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理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减轻被告王忠某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的幅度法院酌定为20%。”最终的司机王忠某的赔偿额为355883.48元。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交警认定书中乘客无责任,但法院的判决最终认为乘客“有过错”,对此本案的第三方律师陈勇儒进行了点评,认为该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关键点是法院做出类似判决时,一定要有过硬的证据,证明乘客“明明知道司机醉酒,依然坐车”,“只要有证据支持这个‘明知’,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