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易主却未过户 出车祸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辆客货车多次易主,却从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及车主均成被告。9月5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陆某承担80%赔偿责任,车主冯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3月8日晚9时许,陆某驾驶一辆客货车行驶至南滨河路白云观附近时,将行人沈某撞伤,经鉴定沈某构成十级伤残。经调查,陆某不拥有驾驶这种车辆的资格,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伤者沈某向法院起诉。同时他发现,该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冯某,因此,沈某提出了12万元的赔偿诉请,陆某和冯某都被列为被告。
该案在庭审中冯某提出,这辆客货车并非其购买,而是他的朋友在买车时使用了他的身份证,后来朋友又将该车转卖给了别人,虽多次转手,但从未办理过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前,他也不知道名下这辆车实际车主到底是谁。自己既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是出借人,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肇事司机陆某在法庭上承认,这辆客货车是自己需要搬运一些设备借用的,自己确实不认识冯某。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陆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80%,赔偿沈某5.3万元,冯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冯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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