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司机因交通堵塞刹车不及追尾其他车担同责
两司机驾驶牵引车尾随而行,不料途中遇交通堵塞皆刹车不及而造成四车随尾。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李动、李根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500元,驳回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李动驾驶豫N1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Vxxx挂车装载35吨货物由贵州省贵阳市往南丹县方向行驶,李根驾驶豫N6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1Gxx挂车装载35吨货物尾随行驶。23时,当车行至南丹县G75线1663公里加100米路段处时,因前方交通堵塞,艾春驾驶的川K32xxx大客车和被告客运公司驾驶员陈军驾驶的贵F03xxx大客车依次停在前方等候通行,李动发现前方车辆后紧急制动不及,致使车辆前部碰撞原告大客车尾部,李根在后也制动不及,致使车辆碰撞豫PVxxx挂车尾部,与前车继续滑行,豫N19xxx号车前部又碰撞川K32xxx大客车尾部。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根、李伟不同程度受伤,公路路产损坏,所载货物受损。2012年9月25日,该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勘查后,认定李动和李根负该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陈军、艾春、李伟三人无事故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修理费65 200元,施救费5 000元、处理事故住宿费3800元、处理事故交通费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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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豫N1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的豫PVxxx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动,被告某运输分公司为挂靠单位;豫N6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的豫P1Gxx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根,被告某货运分公司为挂靠单位。2012年9月19日23时,被告李动及李根分别驾驶所属车辆在南丹县境内与艾春所驾驶的川K32xx大客车和陈军所驾驶的贵F03xxx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其他车辆等财产损坏、被告李根及乘坐人李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南丹县交警部门由此作出认定李动和李根负该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陈军、艾春、李伟三人无事故责任。对此认定书上述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李动、李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50%的责任各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