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富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富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3、原判认定,201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陈富华谎称与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合作手机生意,以支付投资款3%的月息及合作入股利润的50%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041.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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