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原拟迁入地派出所开个未落户证明,持此证明以及户口迁移证回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延期或重新开具。
2、持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回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请求依据作废的户口迁移证,按照指定的迁移方向(当然需要事先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作废的户口迁移证,按照指定的迁移方向(当然需要事先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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