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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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