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中的共居人购房没有特别规定,走正常购房流程即可。共居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成为共居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共居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
2、共居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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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居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