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5、有辩论的权利。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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