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合同,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应,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1.审计业务约定书含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从审计工作本身来看,当委托和受托目标全部实现后,即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妥善保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2.签约主体: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是个人的时候,受托人仍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在签约主体双方中,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某种关系或某种利益驱使另一方与自己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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