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此,会计离职没有交接是犯法的。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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