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不同:
法定收养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已经在政府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且户籍也已经发生了变更。
事实收养是未办理上续收养手续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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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