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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