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轻度运动障碍;
6、不完全性失语;
7、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8、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9、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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