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证明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符合开户证明的办理的有:
1、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5、社会团体;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7、法律服务所。
银行的开户证明的公司很重要的金融证件,与资金流动密切相连,办理贷款时都是需要出示的。
根据《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及银管发[2006]71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存款人因保管不善,遗失开户许可证,应选择北京市公开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声明,并且宣布开户许可证作废。
遗失声明应注明存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许可证账号、银行结算帐户核准号,以及“声明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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