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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