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对象: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2、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m3以上的;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的;4、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5、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2、取水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且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即可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取水许可证申领: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即可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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