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在冰岛定居7年,北欧国家居民居住年限为4年;
冰岛公民配偶或与冰岛公民的婚姻关系得到承认者申请冰岛国籍,若该冰岛公民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当事人需从建立婚姻关系之时起在冰居住3年以上;
与冰岛公民建立同居关系并在官方机构登记者申请冰岛国籍,若该冰岛公民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申请人需从建立同居关系之时起在冰居住5年,且同居双方均须为未婚;
父母之一为冰岛公民者申请冰岛国籍,如其父/母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申请人需在冰居住2年;原籍为冰岛的其他国家公民申请冰岛国籍需在冰居住1年;符合1951年7月28日《难民公约》条款的避难者申请冰岛国籍,需在冰居住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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