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有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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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