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1、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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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