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如果上述单位用于经营的土地和房产,以及非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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