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有卖买。只不过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部分城市制定了有关条例制针对使用权房的买卖,有了一定的限制。
其中具体条例举例如下:
1、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2、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3、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使用权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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