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偿合同则无此要求。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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