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籍贯问题:根据户口管理原则,公民的籍贯地应以父母的籍贯地为准。
更改籍贯的程序是: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
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
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
【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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