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保险用钱补贴的行为不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在劳动关系中,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单位义务,也是个人权利和义务。单位在给劳动者发工资时,必须代扣社会保险。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是强行法,任何合同均不能违背。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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