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论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
1、 理论法学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
2、 应用法学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
3、 历史法学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也包括应用内容。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4、 综合法学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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