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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