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不予批准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规定的制度和条件: 规定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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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登记表;名称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合同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章程;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