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09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允许被告人反诉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允许被告人反诉,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诉是作为被告可以援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和防御方法。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