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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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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