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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