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10月2日,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4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