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新冠肺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撤离隔离病区后需要单独隔离留观14天。
2、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4、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5、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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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8、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9、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10、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11、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