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大于王法”的错误观念不仅腐蚀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社会土壤。要彻底根除“人情大于王法”的风气,除了司法机关要不徇私情,“执法如山”以外,更多地是要在各级官员和百姓中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真正让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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