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君主立宪”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06年颁发“预备立宪”的谕旨。开始改革官制,停例捐,禁鸦片,创设政务处及编制馆,实行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第二阶段:1908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各省举行选举,选出议员、议长,组成咨议局等。 第三阶段:1911年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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