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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