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6人租车出游出车祸案件判决 法院认定须共同赔偿
开平市6名市民共同出资租车,自驾出游时因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伤者黄某其后将司机张某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开平市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司机负全责,但赔偿责任应由6名出资租车者共同承担。
该6名市民2011年9月商议共同出游,其后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汽车,约定按每人100元负担租车费用,并由张某负责驾驶。2011年9月18日,张某驾驶所租车辆搭载黄某等5人出行,次日在开平市三埠往赤水镇方向行驶时,车辆不慎碰撞路边树木,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5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黄某依据交警责任认定书向驾驶人张某索赔,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共3.6万余元。黄某没有追究其他4名同车者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未追加其他4人作为被告。
开平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损害是由于被告张某违反交通法规、未确保安全操作造成,但其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在事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等6人共同出资租赁车辆,因此被告张某驾驶车辆是受其他5人委托的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6人共同承担。
因司机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剩余40%赔偿责任由共同租车的其他5人承担。张某本应对40%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因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黄某明确表示不追加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法院认定被告张某不再对其他债务人应承担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需依照60%责任向伤者黄某赔偿2 .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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