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理论体系上,客观归责理论属于目的理性体系的一部分。目的理性体系本来就是新康德学派思想的充分表现,要把价值判断充分运用在客观事物的评价上。所以,客观事物的主观化,无足为奇。批评只有在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认定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的这种“因果关系万能说”中才能成立。否则,将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后的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判断,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这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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