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总对总”通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合作双方就合作事宜签署的合作协议。比如:A公司的总公司与B公司的总公司就进出口业务合作签署2011年度合作协议。
但A公司的分公司与B公司总部,或A公司的分公司与B公司的分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就都不能称为“总对总”协议。签署“总对总”协议的关键要求是双方的级别必须是最高层次的,也就是说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目前金融行业较为常见。
“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是法院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全国多家金融机构实现专线连接,通过“总对总”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自动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
法院执行人员只需通过系统填写申请表、制作法律文书、领导审批、电子文书盖章,直接发送给各银行,便可快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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