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死亡的,子女一般随另一方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离婚后一方死亡的,如果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子女一般由另一方抚养;另一方没有负担能力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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